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江苏省选拔赛竞赛技术规则
为举办好2018年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江苏选拔赛,全力备战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特制定本竞赛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目标。
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理念,使参赛选手、裁判员、赛场工作人员等进一步熟悉世赛技术要求,加深对相关项目技术技能发展趋势的了解与认识,通过组织全省选拔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国选拔赛,为最终选出最优秀选手参加第45届世赛奠定基础。
第二条 竞赛项目。选拔赛竞赛项目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第44届世赛51个正式竞赛项目和1个展示竞赛项目。
(二)世界技能组织公布第45届世赛正式竞赛项目后,如有新增项目,另行组织开展全省选拔赛。
第三条 组织实施形式。全省选拔赛在由江苏省人社厅统一组织领导,在相对集中的一段时间内,主要由各赛区(以各设区市为基础建立赛区组委会,以下简称赛区)具体承办。
第四条 基本原则。全省选拔赛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承担全省选拔赛任务的赛区,各项目裁判人员及相关技术工作人员,组队参赛的地区是确保全省选拔赛公平、公正性的责任主体。赛区要按照本竞赛规则要求,严控选拔工作组织、评判、保障等关键环节,精心组织实施。各项目裁判人员及相关技术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各项技术要求,确保技术工作质量。组队参赛的地区应严格遵守本竞赛规则各项要求组织选手参赛,并按规定参与试题确定、评判和监督等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二)科学选拔原则。参照世赛技术标准和要求制定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借鉴世赛有益做法,尽可能采取集中、开放办赛等方式组织竞赛,确保全省选拔赛公开、规范、科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全省选拔赛组委会。我厅成立全省选拔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省组委会),负责全省选拔赛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和总体安排。
省组委会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监督仲裁组。综合组设在我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全省选拔赛日常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技术组设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选拔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监督仲裁组由我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纪检监察室、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成,负责赴各赛区巡视、监督和指导竞赛,对各赛区反映上报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赛区组委会。根据全省组委会安排,各赛区成立赛区组委会,负责本赛区所承担项目全省选拔赛的具体组织管理及实施工作。赛区组委会设立以下工作机构。
(一)办公室。由1名负责人及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承担赛区组委会各项目竞赛的日常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工作推进、经费保障和宣传等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处理本赛区各类突发事件,负责与全省组委会综合组工作对接。
(二)竞赛技术组。由1名负责人及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根据赛区组委会统一安排,负责本赛区各项目竞赛工作的技术支持及赛务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协调、管理与实施,负责与省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对接。
(三)裁判组。按竞赛项目分别成立裁判组,由若干名裁判员构成,设裁判长1名。裁判组负责赛前技术准备及竞赛各环节的技术工作。赛前各项技术准备工作,由裁判长牵头落实。竞赛期间各项技术工作,由裁判长带领全体裁判人员完成。竞赛结果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评判的项目,赛区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成立检测组,检测并出具独立检测报告,或采取各方认可的其他公平、公正方法进行检测。
(四)监督仲裁工作组。由赛区组委会安排熟悉竞赛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会同参赛地区代表队(以下简称各参赛代表队)领队组成。监督仲裁工作组对本赛区各项目竞赛各环节,特别是执裁工作进行监督,依据本竞赛规则规定的程序接受并仲裁各参赛代表队的书面投诉,处理本赛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记录违规处理及仲裁结果,报省组委会监督仲裁组备案。赛区监督仲裁工作组应明确负责人,接受省组委会监督仲裁组指导。
(五)后勤保障组。由1名负责人和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全省选拔赛期间各参赛代表队及竞赛相关人员的食宿、交通安排,以及一切与竞赛相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相关人员
第七条 裁判人员。包括各项目裁判组的全体成员。
(一)条件。参加全省选拔赛技术工作的裁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专业技能高超,得到行业普遍认同,具有丰富的带徒经验。身体健康,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选拔赛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二)裁判人员产生。裁判人员按以下程序产生。
1.基本推荐程序。各参赛代表队按每个参赛项目不超过3名推荐专家候选人并排序。
2.裁判长产生。全省选拔赛期间各项目裁判长由省组委会选定。
3.裁判员产生。由省组委会按照每支参赛队等额原则选取,确保每支参赛队有裁判员参与执裁。
4.各参赛代表队的裁判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增补。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更换、增补的,由参赛代表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省组委会审核同意。
(三)裁判人员工作要求。全省选拔赛期间,裁判人员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1.各项目裁判长工作要求如下:
——做好与赛区的沟通协调,落实竞赛各项技术工作。
——按时、认真完成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的编制工作。
——带头坚持并维护公平公正原则,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技术信息。
——按照全省组委会要求和赛区组委会安排,参加并做好本项目裁判人员的赛前培训。
——采取回避、交叉、无记名工件(作品)等多种保证公平公正的措施,组织全体裁判人员做好本项目评判和相关技术工作。
——根据赛区组委会安排,组织本项目开展技术总结和技术点评。
3.各项目裁判员工作要求如下:
——严格执裁,公平公正,不徇私舞弊。
——参加赛前培训,掌握竞赛各项目技术规则、要求。
——服从裁判长技术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认真参与各项技术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执裁时间安排,保证执裁工作正常进行。
(四)裁判人员管理。赛区组委会根据本规则要求,对裁判人员进行管理。
1.赛前培训。在全省选拔赛赛前准备期间,赛区组委会按全省组委会要求组织裁判人员开展赛前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相应考评。考评结果可作为裁判长对裁判员分配工作的参考依据。
2.确认裁判人员责任。赛区在裁判员培训时应组织本赛区裁判人员签署《世界技能大赛江苏省选拔赛工作人员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见附件1。裁判员均需参加赛前培训、未签署《责任书》的,不得从事执裁工作。所签署的《责任书》由赛区组委会存档备查。
第八条 场地经理。赛区组委会为各项目设场地经理1名。技术保障和其他辅助人员若干名,配合场地经理开展工作。
(一) 条件及职责。
场地经理须由具备竞赛工作经验并具有相关竞赛项目专业知识、技能。选拔赛期间,场地经理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竞赛设施、设备及耗材的落实,场地布置,参与赛务管理手册编制,配合做好技术工作文件编制、赛前准备和现场技术支持与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管理工作。
按照全省组委会统一要求,与各项目裁判人员一起,参加赛区组委会组织的赛前培训。并在培训结束时签署《责任书》。
第九条 领队。各地区应根据参赛项目,各安排1名本地区人社部门负责竞赛工作的人员,担任竞赛期间本地区在该赛区的领队。
领队在竞赛期间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组织本参赛代表队各参赛项目裁判员、选手按本竞赛规则相关要求参赛,维护竞赛纪律和秩序;参与本赛区监督仲裁工作组相关工作;按照本竞赛规则相关要求,代表本参赛代表队向赛区反映竞赛期间的相关问题,维护本参赛代表队的正当权益。
第四章 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技术工作文件
技术工作文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项目技术描述。主要包括本项目的考核目的,选手需具备的能力,需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描述,考核技术要点及竞赛所执行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介绍。
(二)竞赛设施、设备及工具安排。主要包括竞赛场地工位安排,以及竞赛设备、工具及原材料品种、数量、技术参数、品牌要求,配套设施要求,选手自带工具清单及禁止携带的物品清单等。
(三)各项目竞赛试题及评分标准。
1.试题。省选拔赛不单独进行理论考试。
——可以提前公布试题的项目,该试题将随技术工作文件一并公布。赛前,裁判长可结合赛场设备、材料状况,按照本项目试题调整的工作流程和方法,组织裁判人员对已公布的试题进行不超过30%的修改、调整,赛前公布最终比赛试题。
——在赛前需对试题保密的项目,应通过先期公布本项目样题。样题要在公布技术工作文件时一并公布。赛前2天,由裁判长组织相关专家,参照本项目第44届世界技能大赛试题命制、公布的方法和程序,结合国内保密工作管理要求,命制和公布试题,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2.评分标准。全省选拔赛各项目评分标准分为测量和评价两类。凡可采用客观数据表述的评判称为测量;凡需要采用主观描述进行的评判称为评价。各项目专家组根据自身竞赛需要,参照第44届世赛竞赛规则相关要求制定具体评分标准。
(四)各项目竞赛细则。主要包括各项目的具体竞赛工作流程要求(如竞赛全过程时间安排、试题的最终确定、裁判人员分工及评判方式、选手工具携带及检查要求等),竞赛纪律(包括竞赛期间选手、裁判人员应遵循的各项竞赛纪律),以及对违反竞赛纪律的具体处理规定等。
(五)安全、健康规定。各赛区组织裁判组会同场地经理等,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每个项目的特点和工作要求,对本项目竞赛过程中选手的操作安全规程、选手及相关人员个人防护措施、赛场安全健康设施的安排、发生问题时的正确处理方法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制定明确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六)相关要求。完备的技术工作文件(含竞赛所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品牌、型号等)应于2018年3月底前公布。
凡已公布的技术工作文件所涉及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技术工作文件中有规定需要在赛前调整的除外)。确需修改的,由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讨论获得简单多数通过后签署意见确定,并将讨论结果及修改情况报省组委会备案。
凡赛前接触保密试题等相关文件的涉密人员,应在接触前,由赛区组委会统一组织签署保密责任书, 接触后封闭管理。
赛前选手熟悉赛场时,各项目裁判长应组织全体裁判员及选手认真阅读本项目安全健康规定。各赛区应将本项目安全健康规定以重点文字、图像提示等方式统一印制,赛前与裁判员及选手签署的告知书一并张贴在赛场内。
第十一条 编制赛务手册。赛区组委会组织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编写《世界技能大赛江苏省选拔赛赛务手册》,赛务手册应包括大赛整体日程安排及竞赛指南两部分内容。赛务手册编写完成后由赛区组委会审核确定并提交省组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安排竞赛设施、设备及场地。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尽早确定并落实竞赛场地及设备、设施、工具、材料等。
(一)省选拔赛赛场划分为竞赛区域和公共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竞赛区域一般可分为选手操作区、裁判长工作区、裁判员工作区、技术保障区等区块;同时,划定选手休息区并为每位选手准备储物柜,供其更换服装、放置工具等,如某些项目选手自带工具设备体积较大,还应在竞赛区域内安排大型物品放置区。另外,在各项目竞赛区域内还应安排提供小食品和饮水的区域及装置,为选手及裁判人员提供方便。其中,选手操作区除裁判人员、参赛选手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场地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技术保障区待命,接到裁判长指令后方可进入选手操作区开展工作。省组委会官员、监督仲裁巡视人员可进入裁判长及裁判员工作区、技术保障区。其余人员不得进入竞赛区域。
(三)需要参赛选手自备的工具、设备、材料等,要在选手自备工具清单中明确标明;对不得带入赛场的工具、设备、材料等,也应明确标明。
第五章 竞赛组织与实施
竞赛开始前,赛区组委会依据下设各组织机构职责,召集赛区组委会办公室、竞赛技术组、监督仲裁工作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以及各项目裁判长,按照赛前、赛中、赛后的工作流程,再次明确各方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竞赛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赛前准备工作。赛前准备包括以下工作。
(一)赛前技术准备工作。赛区组委会相关人员、各项目裁判长于赛前3天(C-3)与赛区就各项组织、技术准备情况进行最后对接。
赛前2天(C-2);由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开展裁判员赛前技术准备工作。技术准备时间由赛区根据各项目情况确定。技术准备工作包括赛区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特别是竞赛细则及评分标准、工作纪律等讲解,对因不可抗逆因素未能参加赛前培训的裁判员培训工作。裁判人员会同场地经理,检查赛场设备、设施、工具、材料等准备情况。另外,赛前2天(C-2),裁判长组织裁判人员对需调整的试题样题进行讨论、投票或抽签,确定最终竞赛试题。
(二)工具检查。赛前2天(C-2),裁判长组织裁判人员按照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要求,对选手携带的工具、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避免选手携带的物品影响竞赛的公平性。凡在赛前已注明禁止带入赛场的工具、设备、材料等,一律不得带入赛场, 检查结束后,封闭赛场。
(三)领队、选手到达及熟悉赛场。参赛代表队领队、参赛选手于赛前2天(C-2),配合裁判组进行工具检查。赛前1天(C-1),赛区组委会会同裁判人员安排全体选手熟悉赛场及设备,具体时间安排和要求依据各项目竞赛细则具体确定,但应确保每位参赛选手有同等性能的设备及充足时间,保证公平、公正。竞赛开始前,选手抽签确定竞赛顺序和竞赛工位。
(四)赛前培训。省组委会会同赛区组委会,在赛前2天(C-2)组织全体裁判人员、场地经理、领队和选手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裁判员、场地经理和选手签署安全、健康告知书。
第十四条 竞赛实施。各项目竞赛时间具体安排及要求在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中确定并由赛区印制在赛务手册中。
(一)检录及竞赛开始时间。各项目裁判员、选手、场地经理等,应严格按照各项目竞赛细则中规定的时间到达赛场,准时检录。选手未按时间检录,按各项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竞赛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各项目裁判长正式宣布为准。
(二)场次轮换与管理。每阶段(模块)竞赛结束,需参赛选手离场的,各项目裁判组要在裁判长带领下,会同场地经理,对每个工位的设备、设施、竞赛工件(成果)、工具、材料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统一安排选手退场。须对相关设备进行初始化和参数还原的项目,裁判长要带领裁判员,在场地经理的配合下,对相应参赛设备进行初始化和参数还原,保证每场竞赛前所有设备处于相同的环境和状态。场地经理要组织工作人员清空并关闭赛场。下一阶段竞赛前,裁判组要在场地经理配合下,对各工位相关设备、设施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 凡有场次轮换项目均需设备初始化后重新抽签。
(三)评判工作。竞赛开始前,裁判长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在充分征求裁判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裁判员工作进行分工。竞赛过程中,裁判员按照分工,依据评判标准和相关要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判,并对所评判选手签字确认。裁判长不具体参与评判,裁判长所在市代表队可另安排裁判员参与评判。
无须对选手个人信息加密处理的项目,裁判员须实行回避制度,不得评判本代表队的选手。需要对竞赛结果进行检测的项目,由赛区组委会委托检测组检测。检测应在符合条件的裁判员中随机抽取确认人选,至少2名来自不同代表队的裁判员监督下进行。
(四)分数汇总与确认。需对各阶段(模块)评分表进行汇总的项目,在每阶段(模块)竞赛结束后,裁判长应组织本阶段(模块)参与评判及相关参赛选手代表队的裁判员在本阶段(模块)汇总评分表上签字确认。
(五)成绩公布与报送。竞赛结束后,赛区组委会统一安排专人在赛区监督仲裁工作组监督下,进行成绩登录汇总和统计。各项目裁判长对本项目汇总后的总成绩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安全、健康要求。为保证竞赛安全、顺利进行,各赛区组委会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安全、健康保障。
(一)人员安全、健康要求。各参赛代表队、各赛区要为全体参赛人员的安全健康提供保障,并要求全体参赛人员遵守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
1.各参赛代表队根据项目特点,在赛前要为本代表队参赛选手及裁判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各赛区组委会应在竞赛现场设置急救站(点),并配备相应的专业医务人员,随时处置竞赛中出现的人员伤病等问题。
3.赛区组委会应统一为全体参赛人员安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和饮料,任何选手和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携带食品和饮料进入竞赛工位。
4.根据竞赛需要进入竞赛区域的各类人员,须根据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的要求,事先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安全、健康设施安排。为保证全体参赛人员和观摩人员的安全,赛区组委会应在以下方面做好安全健康设施保障。
1.在各竞赛场地内,按规定预留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完备的灭火等应急处理设施,张贴安全操作及健康要求规定和现场紧急疏散指示图。各赛区组委会要事先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紧急疏导工作。
2.各赛场应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易产生有害气体的特殊项目,应配有完善的排风和处理设施。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化学腐蚀物品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中明确管理措施,并随各项目竞赛实施细则一并公布。
第十六条 应急处理。竞赛期间,如发生突发事件,各赛区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应急处理,保证竞赛顺利进行。
(一)设施设备故障处理。竞赛过程中发现竞赛设施、设备故障,应由当值裁判人员处理,并及时向裁判长汇报。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二)选手意外中断竞赛处理。选手在竞赛过程中,因非本人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机器设备运转不正常中断竞赛的,中断时间不计入选手正式竞赛时间。机器设备恢复正常后,要根据故障或问题处理的具体时间补足竞赛时间。因选手个人原因导致机器设备故障而造成竞赛中断的时间,计入选手竞赛时间并不予补偿。竞赛中断的原因由裁判长会同选手及参赛代表队裁判的确认,相关情况应由场地经理在30分钟内通知领队。
(三)选手意外伤病处理。选手在竞赛期间受伤或生病的,应由赛区组委会办公室会同竞赛技术组妥善处理,并通知选手所在参赛代表队负责人。选手处理伤、病的时间计入其竞赛时间。赛区组委会应尽力帮助选手尽快恢复竞赛。伤、病选手处理后仍无法继续竞赛的,其竞赛成绩为已完成竞赛部分的成绩。
第十七条 事件及争议处理。
(一)基本含义。拔赛期间的事件及争议含义如下:
1.事件。选拔赛期间,任何与竞赛管理运行有关的,依据本竞赛规则相关规定通过沟通、交流,在本项目内得到解决的议题或问题。
2.争议。无法在项目内解决的问题或议题。
(二)处理程序。在选拔赛期间,任何事件或争议,按以下程序处理:
1.事件处理。选手、裁判员及其参赛代表队其他相关人员发现竞赛过程中存在问题后,可由选手、裁判员向裁判长反映。裁判长视情况,采取组织全体裁判员商讨或以简单多数表决等方式确定处理意见并应及时告知问题反映人。
2.争议处理。相关问题如无法由裁判长组织在项目内解决,则按以下程序处理。
——选手、裁判员及其参赛代表队其他相关人员对项目内处理结果有异议,可通过领队向赛区监督仲裁工作组书面反映并举证。赛区监督仲裁工作组经调查,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赛区组委会同意后,告知当事领队,并将处理结果报赛区组委会和省组委会。
——选手、裁判员及其参赛代表队其他相关人员对监督仲裁工作组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由领队接到结果后书面向省组委会提出申诉,由省组委会做最终处理决定。
3.仲裁记录。对相关事件或争议的具体处理人将处理结果填写在仲裁记录表内,报赛区监督仲裁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后报省选拔赛组委会。
(三)争议处理要求。竞赛期间出现的所有问题和争议,须在竞赛结束6小时内提出。各方应通过正当渠道并按程序反映和申诉,不得擅自通过口头或网络等方式传播、扩散。
第六章 道德行为准则
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是全体参与全省选拔赛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具体要求如下:
第十八条 诚实守信要求。参与全省选拔赛工作的各方人员要严格遵守本竞赛规则各项要求,老实做人、诚实做事。
(一)赛区相关人员。各赛区组织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保障人员在全省选拔赛期间要忠于各自职守,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相关秘密。
(二)裁判人员、场地经理。各项目裁判人员、场地经理要信守自身所做出的一切工作承诺,保守秘密,恪守中立,按照客观事实和本竞赛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三)参赛选手。参赛选手要严格遵守赛场纪律,诚实参加竞赛。
(四)参赛代表队其他人员。参赛代表队的其他人员要自觉遵守全省选拔赛纪律、维护竞赛秩序,不干扰竞赛的正常进行,客观、如实通过正当渠道反映竞赛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开透明要求。选拔赛期间,赛区组委会所做出的各项组织工作决策要尽早公布。各项目裁判组等所做出的各项技术方面的决定,应事先征求各相关参与方,特别是各参赛代表队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要求向各方公布。赛区和各项目裁判组在竞赛过程中的事件与争议处理,应以本竞赛规则相关要求为依据,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全面了解、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各当事方通报。事件与争议处理的工作流程和依据应符合本竞赛规则的要求,并做到公开、透明。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处理范围。参赛选手、裁判人员、场地经理,负责组织、保障等工作的其他人员,各参赛代表队的其他人员,在竞赛期间具有但不限于违反本规则、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等已公布的关于竞赛纪律、道德方面规定的,有碍竞赛公平公正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理。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将对其代表队造成影响,并受到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处理办法。处理采取累计换算黄牌、红牌的办法进行。具体如下:
(一)选手。
1.同一选手在全省选拔赛期间的处理实施累计制度。
2.在竞赛期间违规一次,给予警告。累计2次警告为1张黄牌,累计2张黄牌为1张红牌。
3.获1张红牌取消该选手本届竞赛资格。
(二)裁判人员。
1.同一裁判人员在全省选拔赛期间处理实施累计制度。
2.在竞赛期间每违规一次,最低处理为1张黄牌。累计2张黄牌为1张红牌。
3.获1张红牌永久取消该裁判人员全省选拔赛执裁资格。
(三)场地经理及其他组织、保障工作人员。
1.承担竞赛组织、保障工作的场地经理及其他人员,违规一次,最低为1张黄牌,累计2张黄牌为1张红牌。
2.获1张红牌取消其相应工作资格。
(四)各参赛代表队其他人员。竞赛期间,各参赛代表队其他人员如出现违规行为,赛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警告。警告达2次,赛场工作人员应将其驱逐出赛场,并由赛区组委会告知其领队。领队被驱逐出赛场的,由赛区组委会直接通报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处理执行人。对不同违规人员和不同处理等级,由以下人员分别执行。
(一)对选手在竞赛期间的警告处理,由各项目裁判长直接作出。
(二)对选手、裁判人员实施黄牌及以上处理时,由裁判长按本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组委会批准。
(三)对场地经理及承担组织、保障工作的其他人员的违规行为,由裁判长依据本规则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组委会。
(四)对于参赛代表队其他人员现场违规行为,由赛场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定具体处理,记录在案后报省组委会。
(五)对代表队、裁判长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组委会按照本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直接实施黄牌处理。竞赛期间,选手、裁判人员、场地经理及其他组织、保障人员具有以下行为或与其同等行为,可给予黄牌处理。
(一)选手。
1.携带本规则及技术工作文件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携带的工具、移动存储介质进入赛场。
2.在竞赛区工作时违反职业防护规定,未穿戴防护面具、鞋帽、防护服装。
3.未经当值裁判人员允许,向他人借用竞赛工具、材料,影响赛场秩序。
4.进入赛场前,未按规定将通讯工具交由工作人员或放置规定地点保管。
5.未经裁判人员许可,与他人主动进行交流。
6.未按规定时间停止竞赛。
7.对裁判人员执裁有异议,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处理,而直接与裁判人员发生争议,影响竞赛正常秩序。
(二)裁判人员。裁判人员在竞赛期间的违规行为,最低给予1张黄牌处理。
(三)场地经理及其他组织、保障工作人员。场地经理及其他组织、保障工作人员在竞赛期间的违规行为,最低给予1张黄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直接实施红牌处理。竞赛期间,选手、裁判人员具有以下行为或同等行为,可给予红牌处理。
(一)选手。
1.使用本规则或技术工作文件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的工具、材料。
2.竞赛期间擅自处理竞赛设备,故意修改设备正常参数,为其他选手设置故障等。
3.故意损坏竞赛用仪器设备。
4.使用本规则或技术工作文件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携带的工具拍照、拷贝相关竞赛资料。
5.违规使用工具、材料。
6.在非竞赛时间段,违规进行竞赛项目的操作。
7.选手之间合伙作弊
(二)裁判人员。
1.不服从裁判组技术工作安排,经批评仍不改正。
2.独自或伙同他人,未经允许修改竞赛试题,更改工位(工具、材料等)设置,试图或已经影响选手竞赛成绩。
3.未经批准独自或伙同他人修改评判数据,试图或已经影响选手竞赛成绩。
4.明显存在评判偏见,评判时故意抬高或压低选手成绩。
5.以为某一选手获得利益为目的,采取各种方式向其他裁判人员、赛区工作人员行贿。
6.未按规定在选手成绩单上签字,经提醒不改正。
7.竞赛期间2次迟到、早退,经多次提醒无效,影响恶劣。
(三)场地经理及其他组织、保障工作人员。
1.不服从全省组委会、赛区组委会工作分工,擅自行事,对竞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2.竞赛期间与裁判组发生争执,经劝告无效,严重影响比赛正常秩序。
3.竞赛期间保障工作消极、缺失,严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
4.竞赛期间屡次迟到、早退,经多次提醒无效,影响恶劣。
5.因个人组织、保障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
第二十五条 违规处理登记 各赛区对相关的违规情况进行处理后,由具体处理人在违规情况处理登记表登记,并交赛区监督仲裁工作组负责人签字。所有相关信息将交省选拔赛组委会统一留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所有附件与本规则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各项条款适用于全省选拔赛期间各项目竞赛。
第二十八条 生效。本规则自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本规则由省组委会和技术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件:1.世界技能大赛江苏选拔赛工作人员责任书 2.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江苏选拔赛仲裁记录表 3.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江苏选拔赛违规情况处理登记表